举报奖励——违纪举报平台
- 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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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落实集团董事会关于审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报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鼓励广大员工主动参与公司管理,及时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贪污腐败现象及渎职失职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方雨虹全集团。
第三条 举报受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为举报接待、受理的常设机构,负责招标投诉、违规违纪举报平台和其它举报方式的归口管理。中心下设监察部专职对各类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下设审计部对各类举报事件辅助调查与处理。审计监察中心及下属部门对举报受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制定、修改和实施举报管理办法;
(二)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及各类不正当行为;
(三)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四)转办、交办、督办投诉问题、举报案件;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
针对举报调查的基本工作程序及审计监察人员的权限,以集团颁布的审计监察条例中的内容为准。
第二章 举报受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为举报人及重要线索提供者保密。举报人和重要线索提供者的姓名及其他信息不得泄露;接到举报后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存在有意无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误导致举报人信息泄露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及给举报人带来的损害程度给予处罚,直至撤职、辞退和开除。
第五条 广泛参与原则
公司所有员工及业务合作伙伴。包括公司在职、离职人员,员工近亲属、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业务客户和其他知情人员。
第六条 实时监督原则
审计监察人员需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在3天内通过原举报途径与举报人员联系,确认收到举报信息,沟通、核实举报内容及相关情况(举报途径为无法联系的匿名电话、没有地址的匿名信件等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除外)。公司鼓励并优先受理有事实依据、重大线索和相关证据的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七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对被举报人员,内容一经查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视查出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对产生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确定不属实,可不追究其责任;但出于个人目的,打击报复正常履职人员,或以扰乱调查为目的,给公司管理造成混乱的,不在免责范围。
(三)对在审计调查中采取抗拒、隐瞒、欺骗、或者编造虚假情节、提供或伪造虚假证据给调查工作制造障碍,隐瞒、掩盖事实真像的,将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举报问题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接受以下问题的投诉、举报:
(一)公司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包括且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财税法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
(二)各种侵害公司利益、员工利益、客户及代理商利益等不正当行为;
(三)由于失职、渎职、不履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公司员工勾结客户、外部人员、经销商侵害公司利益;串通客户、代理商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方式谋取私利的;
(五)领导擅自越权审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隐瞒重大安全隐患或伤亡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存在任人为亲、违反亲属回避原则,影响公正履职的;
(八)违反招标纪律、以权谋私、向客户吃拿卡要的;
(九)对客户投诉不回应、不处理或违规办理的;
(十)假冒公司品牌产品或以次充好侵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
(十一)虚假报销、侵占挪用公款公物、出卖公司商业机密的;
(十二)包括且不限于上述其它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审计监察中心不直接处理业务纠纷、产品质量投诉、假冒东方雨虹产品等问题,但会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转交主管部门及领导处理,同时会监督办理过程,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九条 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有事实依据和关键信息;
2、举报内容明确、具体,无夸大成分;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二)奖励范围
1、举报人;
2、重要线索提供者,或为调查提供重要帮助的人员;
3、参与违法违纪、贪污腐败、渎职失职行为的知情人员,向公司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追究或免予追究其违纪责任;参与违纪案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举报他人、主动退赃或减轻公司损失的,可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不予追究或免予追究其经济责任,或视情况而定,给予一定范围的奖励。
第十条 提倡实名举报,鼓励匿名举报
公司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查实后兑现奖励。公司鼓励员工及客户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证据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公司也鼓励匿名举报人员在公司公布查实结果后,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奖励要求。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情况分类
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A类: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B类: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部分相符;
(三)C类: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部分相符。
第十二条 现金形式的奖励标准
根据以上举报类别,可超出此标准进行奖励。(具体金额依照实际情况按比例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自人民币1000元起,上不封顶!)
现金奖励的具体发放方式遵从举报人的意愿。举报人可自行选择本人或指定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提供收款账户将现金奖励通过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三条 其他奖励方式
除按照以上标准兑付的现金奖励形式外,对于公司内部员工在对本职工作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还可选择调岗、带薪休假奖励,以及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内部晋升及提薪方面优先考虑与满足;或经集团董事会同意举报人提出的合理、可兑现的其他奖励形式。
在提供真实、合规票据的情况下,举报人为落实、查明,固定证据所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及授权集团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11月16日发布的雨虹(集董)字【2012】第012号《公司内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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